二、战时经济与消费合作社制度的调适
在战时资源短缺的情况下,促进苏区内外商品流通、平衡革命队伍经济需求与群众生活需求之间的关系,成为推动中共建立消费合作社制度、协调各方关系的内在力量。从闽西苏区制定合作社正式制度,到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并探索建立制度体系,中共在实践中不断调适,形成消费合作社制度与实践动态发展的图景。
闽西特委较早开始对合作社制度进行探索,1930年2月制定《合作社讲授大纲》,对干部、农民讲授建立各类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组织、红利分配、办理手续、宣传要点等问题。《大纲》强调合作社应为群众所组织的经济团体,而不是政府所办的救济机关;合作社应以增进社员共同的经济幸福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些内容表明,闽西苏区已经注意到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与规范,进而推动制定正式的合作社制度。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经济政策决议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即要求苏维埃政府保护商品流通与物资交换,组织合作社经营纸、木、烟、米的输出。大会通过的《闽西合作社条例》成为闽西苏区合作社最早的正式条例。该条例强调合作社应同时满足社员自愿入社、按社员购买额度比例分红两个基本条件,这有利于解决苏维埃政府包办合作社的问题,并更好地调动群众参与合作社的积极性。
闽西特委除规定各类合作社的共性原则外,还对消费、粮食、贩卖、信用、生产等不同合作社进行了初步区分。粮食合作社以采办粮食、调剂粮食余缺及其价格为主;贩卖合作社以推销农民的大宗产品为主,如纸、草鞋、木排、棉线、香菇、烟叶等;信用合作社以货币存储、金融借贷为主业;消费合作社则应以盐、洋油、烟、草纸、洋火、糖等生活必需品为限,为农民供应便宜的货物,避免奸商抬高物价。
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了合作社条例并制定《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专门规定消费合作社的任务与组织原则,强调其主要任务是调节商品,低价供给日用必需品,并限制私人资本发展,进而集中资本实行有计划的消费和分配。《章程》还明确规定苏维埃政府应对消费合作社予以尽量的保护和帮助,免除所得税。消费合作社的基层单位应以乡为单位,乡以上逐级建立区消费合作社、区联合社;各级消费合作社设置会计、保管、交易、统计等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经营。由此可见,闽西苏区不仅注重区分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业务,还特别强调建立闽西苏区内部各级消费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为实行有计划的消费和分配做准备。
除闽西苏区外,其他苏区也注意到合作社组织制度的群众性与规范性,并加强苏区内外的商品流通,进一步调整消费合作社的运输与供销业务。如鄂西苏区面对国民党的经济封锁,提出统一经济组织与组织合作化的要求,使苏区外面的工业品源源不断地输入、苏区里面的农产品得以酌量运出。至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发出关于苏区经济政策与经济工作的指示,强调优先发展贩卖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将这些具有商业性质的合作社培养为工业品与农产品交换过程中“反对投机商业的一种有力的武器”。
不过,各苏区消费合作社的实际运行仍存在公办性较强的问题,未完全依照合作社条例与规章制度办理。很多地区利用公家资本发展消费合作社,实际上与公营商店并无差异。一些苏维埃政府还存在随便动用合作社资金、机关主义、地方主义等问题,营业不得法,忽视工农群众的需要,“只是有一个合作社的名义”,或“仅仅贴上一块空招牌”。此外,消费合作社在处理与商人的关系上又出现两种不同的倾向。一部分消费合作社不重视社员入股资格的审查,使商人与地主富农加入其中,并假借合作社的名义重新操纵油、盐、杂货、水烟、布匹、食品等业务,使消费合作社成为“股东商店变相的合作社”,形成新的商业操纵与剥削。还有一部分消费合作社则转向打击外来商人,以致商人缩手休业,对工业品输入、农产品输出造成消极影响。
1931年苏区面临更加严峻的军事形势,经济消耗越来越大,苏区与白区、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交易越发衰落。一方面,日常消费品输入苏区更加困难。如盐的缺乏在苏区成为非常棘手的问题,甚至在一些地区发生了盐的恐慌。另一方面,苏区内部的产品难以运出,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如龙岩地区农民不去采制茶叶,纸、木、石灰的生产量也有所减少。为了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与稳定苏区内部经济,各苏区迫切需要拓展商品物资交换渠道并加强经济动员,消费合作社不得不继续进行调适和改进。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的一系列财经制度,对消费合作社的建设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对苏区的商业经济政策作出新的规定:一是在苏区内部,苏维埃政府应保证商业自由,不干涉正常的商品市场关系,但必须严禁商人投机经营和垄断价格;二是苏维埃政府对于苏区与白区的贸易交换应采取开放态度,以保障苏区商品的供给;三是苏维埃政府必须极力帮助消费合作社的组织与发展,给予房屋、物资和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一方面着手建立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消费合作社,解决政府人员日常生活所需。1932年1月,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消费合作社在叶坪乡成立,凡临时中央政府工作人员均可缴纳股金入社。机关消费合作社组织采办力量,深入白区购货,为临时中央政府工作人员提供优惠商品,并将盈余作为战争经费支援革命。另一方面,临时中央政府从整体上加强各类普通合作社的组织建设与制度建设。1932年4月12日,临时中央政府正式宣布合作社是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并颁布《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这是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合作社组织条例,其中特别强调消费合作社应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组成,其职责是便利群众低价购买日常必需品、抵制投机商人操纵。这表明临时中央政府要求消费合作社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并在商品市场发挥重要作用。
在进行战争动员与组织经济工作的过程中,临时中央政府提出,各级苏维埃政府要特别帮助群众建立各项合作社商业,着重恢复与发展苏区原有的贸易事业,如闽西的造纸、木材,江西的茶油,宁都的夏布,瑞金的樟脑,会昌、安远的煤矿等。为防止商人的投机垄断和抵制国民党的经济封锁,临时中央政府还强调各级苏维埃政府给予财政、税收、运输、房屋等方面的优惠,并在中央苏区的几个中心区域组织较大规模的消费合作社。
在临时中央政府的指导下,各苏区加快了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与业务经营。例如,1932年1月,湘鄂西苏维埃政府认为需要广泛发展合作社运动,使合作社成为“党的经济财政政策执行到群众中的主要桥梁”。4月,湘鄂赣省委提出,必须“把苏维埃商店一律撤销,尽量组织合作社或私人资本营业,普遍地发展工农群众的合作社运动”,并欢迎白区商人到苏区开展贸易活动,以改善商品市场的关系。6月,鄂东南苏区总结此前消费合作社存在的不足与错误,提出彻底改造已有合作社,反对奸商私人集股取名取利的合作社,并纠正苏维埃政府规定农产品价格或限制自由贸易的问题,建立真正的群众合作社组织。
同年8月,湘赣省苏维埃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在严禁商人投机垄断和保证红军苏维埃需要及物价稳定的基础上,尽可能恢复商业自由,加强苏区与白区之间的贸易。为便于中转贸易及有计划地采办货物,湘赣省在各县边境选择适当地点,建立苏区与白区之间的货物交换所,约定白区商人小贩定期在货物交换所进行交易,各合作社定期载运苏区产品到货物交换所交换所需商品。苏区内剩余的产品,如树木、煤、铁、豆子、棉花、茶油等,亦尽力经过合作社输出白区出售。至10月底,湘赣苏区12个县共组织合作社567个,其中消费合作社471个,相较于其他合作社,湘赣苏区内消费合作社发展最多、最快。
中共之所以继续强调组织消费合作社并发展合作社商业,是因为在国民党的封锁下,苏区面临日趋严重的商品流通问题。白区商品输入困难与苏区农产品难以出口,导致粮农对于提高土地生产力失去兴趣,荒田荒地时有增加,或导致生产竹木、油纸的农民手工业者陷于贫困与失业。对此,张闻天认为,苏维埃政府必须大力鼓励商品流通,用一切力量组织工人农民的消费合作社,扩大合作社的组织到每个乡村与圩场,并成立县、省以至中央的合作社组织,加强党与苏维埃政府对于消费合作社的领导。
但在战时条件下,消费合作社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合作社的包办性与游击性等弊病还没有解决,又出现了新的官僚主义等不良倾向。例如,湘鄂西省委批评一些地方党组织与苏维埃政府存在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思想,不仅在消费合作社优先购买,“有的还能赊欠,而且能够拿……赊的借的是没有还的”,而加入合作社的群众则买不到所需商品,很多合作社因难以继续发展而垮台。二是部分消费合作社过于强调营利与赚钱。如1932年7月雩都合作社甚至赚了红军的钱,引起红军部队的不满。三是随着各类合作社的发展,消费合作社与粮食、贩卖等合作社之间互为联系,在党和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新的商品流通网络,但各类合作社业务存在交叉,需要界定不同合作社的组织与业务关系。
为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1932年9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制定《合作社工作纲要》作为新的指导性文件。一方面,《纲要》继续强调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共性,即工人、中农、贫农、雇农等阶级用以抵抗商业资本剥削的阶级组织,是土地革命继续与深入的方式,有利于改善社员生活和调节“剪刀差”现象,促进苏区经济向前发展与提高社员文化程度。另一方面,《纲要》对消费合作社的业务作出新的规定,强调其致力于为社员提供消费品,普通农村消费合作社主要经营群众所需的盐、洋火、棉布等商品,部队机关消费合作社多经营机关人员所需的牙刷、牙粉、鞋子、洋火、毛巾、肥皂以及书、报、纸、笔、墨等文化用品。《纲要》还规定消费合作社与购买合作社、贩卖合作社的业务有所不同。购买合作社强调在苏区外部进行大宗批发,再将批发采办的商品运入并分配到各消费合作社进行售卖;而贩卖合作社则主要是协助苏区农民向外推销大宗农产品。相比于注重大宗买卖与长途运输的购买、贩卖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越来越注重对所辖区域内群众的服务与组织,这有利于中共通过消费合作社加强群众联系与推动基层经济建设。
此外,中央对消费合作社与粮食合作社也作了进一步区分。粮食合作社是专营粮食籴粜与价格调剂的基层机构,在粮食调剂局的指导下,协助农民组织粮食秋收、贮藏、购买、调剂、征收等,注重调节粮食价格用以抵抗市场价格波动,并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帮助农民发展农业经济。1932年夏季,为防止粮食跌价,临时中央政府还专门发动了粮食合作社运动,动员广大群众入股建立和发展专门的粮食合作社组织。邓子恢认为,粮食合作社建立起来后,粮食可以不进入市场,而是通过合作社进行收购、存储、出粜,“遇到军事上需要,可以马上供给红军,不致军粮恐慌,影响战争”,从而有利于稳定粮食价格并保障军事需要。消费合作社与粮食合作社存在一定的业务关系,但主要是协助其转运和销售。
可以看到,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制定的《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等文件,从整体上规定了苏区各类合作社组织的一般性原则与方式方法,并进一步区分消费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业务,有利于加强消费合作社组织制度和业务经营的规范化、群众化与专业化。但蒋介石调集数十万兵力发动的“围剿”再次对苏区消费合作社造成直接影响。例如,1932年湘鄂西苏区遭受国民党“围剿”,消费合作社被迫停止一切经济活动。据1933年2月湘赣省苏维埃党团关于合作社工作的报告,湘赣省虽开办了1000多个消费合作社,并普遍发展到乡村,但在战时环境下,国民党对苏区经济实行封锁,各地贸易路线被截断,一般合作社的资本不多、经营不善,有些地方还因苏维埃政府扯借而缩小甚至停办。
军事交锋的背后,是物资与人力的竞争,苏区经济发展与资源供应面临更大的压力。消费合作社同时承担战时物资动员、制度建设、群众服务等多重任务,制度与实践之间的张力越来越强。面对国民党在军事与经济上的双重进攻,1933年2月底,临时中央政府号召“用一切的力量帮助前方红军作战”,保障战争的胜利成为苏区的首要工作,消费合作社及社员的利益必须服从于整体利益和战争需求。为发挥消费合作社在反“围剿”动员中的作用,临时中央政府继续加强对苏区消费合作社制度与业务的调适。
1933年3月,临时中央政府又制定《消费合作社简章》,要求各消费合作社加快动员群众集股,有组织地进行商品买卖;在许可范围内,加快运输农村产品到交换所,并尽量设法到白区采购红军必需品。《简章》还规定照顾群众的需要,尤其对社员、红军家属实行特别照顾,以此来维护群众利益,加强消费合作社与群众的联系。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各苏区按照《简章》发展新的消费合作社,或对已成立的消费合作社进行改组,增强合作社的群众性,并使其业务经营更加有利于战时军事物资的动员。
各苏区在改组、整顿与发展消费合作社的过程中,特别重视军需物资的筹措与组织。一是动员消费合作社将红利捐给前线。如胜利县消费合作社将1932年红利的2%捐给苏维埃政府转往前线。二是要求消费合作社动员更多群众入股或直接筹集现金。如湘赣省1932年11月要求各县合作社分别筹集现金若干,交由前线部队使用。不论是消费合作社抽取红利还是筹集现金作为战争经费,实则都超出了合作社本身的宗旨与职责。但在战时紧急状态下,消费合作社与群众联系紧密,抽取红利与筹集现金是行之有效的军事财政筹措方式。
综上,消费合作社的实践与制度始终伴随军事斗争而不断发展。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的一系列政策,使苏区合作社有了共同的制度规范参考。在第四次反“围剿”动员中,消费合作社发挥了采购军需品、组织苏区内外产品交换并筹集战争经费的功能,在联系群众、动员群众及照顾红属、烈属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组织群众支援反“围剿”斗争、打破经济封锁的重要战线。但在战争消耗与军事财政压力下,消费合作社不仅没有摆脱初创时期即存在的公营性质与游击性等问题,还在反“围剿”斗争中越来越强调其经济动员与物资汲取功能。军事斗争与苏区经济形势越严峻,军事财政需求与群众所需之间的张力就越强。而中共仍需要借助消费合作社满足战时经济需求,并在实践中合理地、大规模地动员群众。于是,继续加强消费合作社的制度建设成为中共一项重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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