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湖北党史 >  省内

湖北生态立法实践观察:山山水水,“法”宝相守

发布日期: 2018-08-13 来源: 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王馨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党的十八大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21件,作出法规性决定5件,批准市州生态法规20余件,基本形成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确保立良法、促善治。
  立法效果如何?8月初以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赴各地进行了探访。
  密集“开战”,向污染宣示法的力量
  8月6日,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花园村2组,村民刘怀珠在家纳凉。“垃圾靠风刮、污水靠蒸发;家里现代化,屋外脏乱差。”提起花园村的过去,刘怀珠脱口而出一首打油诗。
  现在呢?只见他家中,厨房、卫生间干净整洁;屋外,绿树挺拔,塘水粼粼,三格式化粪池、分类垃圾桶“各司其职”,几乎看不到蚊蝇乱舞。“按本本来,就逐渐变了样!”村支书林伟说的“本本”,是《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该条例针对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数量大危害多,处置粗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水平低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详细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基本原则、管理规范和责任体系。“有效破解‘垃圾围村’,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无人管、无钱投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村民卫生素质和环保意识提高,条例正发挥着积极作用。”襄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芳告诉记者,聚焦垃圾问题,回应民生关切,襄阳市打出“组合拳”。
  今年6月,《襄阳市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正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时,《襄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也列入了今年的立法计划。
  襄阳探索,是全省的一个样板。
  向污染“宣战”,用法律武器治污,湖北从不手软,重拳频出。
  2014年1月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2月出台《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6年2月出台《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1月作出《关于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决定》……连续四年,密集出台的一部部法规、一项项决定,彰显生态大省的担当与作为。
  山水林田湖草,织就“立体”保护网
  8月8日上午,十堰大道龙潭湾隧道旁的山丘上,茂密的山林挡住了记者的视线。
  十堰市规划局规划编制科科员朱元介绍:这个山体间,有一处低洼平地,未纳入中心城区山体保护范围。前不久,有人想开发利用这处平地,提出了切开山体修路与外面的道路相联通的方案。市规划局研判后,否决了这一方案。因为,开山之举对山体造成较大创面,对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2017年2月1日,《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实施。这是十堰市规划局严格执行该条例的一个典型案例。
  山是十堰的优势,也是十堰的根脉。
  为守护大山,从2009年开始,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就相继作出决议决定,对主干道的山体予以保护,直到出台《十堰市中心城区山体保护条例》,将全市城区200余座山体全部纳入保护范围,对违规开山、偷开山体、少批多开、蚕食山体、裸露山体治理不力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今年上半年,已督导20个重点责任单位,绿化恢复39处裸露山体。”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王从山介绍。
  2017年底,十堰市又出台《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对加强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等作出严格规定。未来,十堰还计划对水资源保护进行立法。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在统筹考虑、系统治理上,十堰探索可圈可点。
  铁腕重典“治水”,先行探索“治土”,共抓大保护“治江”,率先禁烧“治气”……从十堰到全省,已基本形成水、土壤、大气“三位一体”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
  根据规划,我省还将制定、修改《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湿地保护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确保2020年底前形成与国家法律相配套、具有湖北特色、比较完备的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
  更细更严,彰显法的权威
  7月底,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由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鄂州为何还要通过立法强化湖泊保护呢?“鄂州素称百湖之市,水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3,现有湖泊119个。”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清芬介绍,制定《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是用更高、更严的标准来保护湖泊,更是鄂州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行动。
  严与细,在条例内容中充分体现。如该条例规定,将全市所有湖泊纳入湖泊名录管理;在湖泊水域推行人放天养;对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等具有特殊功能的湖泊,采取扩大禽畜禁养范围、扩大山体保护区域、限制工业发展等措施。
  鄂州探索,是全省的一个缩影。
  湖北是“千湖之省”,也是长江干流流经最长省份。依法严格治水,对湖北意义重大。
  继2012年出台《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后,2014年又出台《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被称作“最严治水法典”。
  最严法规,还需最严实施。
  省人大常委会把生态法治建设和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1个,开展执法检查8次、专题调研25次、专题询问3次,持续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2017年,督促取缔长江干线非法码头367个,整改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问题62处,拆除围网养殖118万亩。

Copyright @2014-2022 www.hbdsw.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技术支持:荆楚网 鄂ICP备18025488号-1

微信公众号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