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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立法”:彰显法治力量 为红色文化遗存保驾护航

发布日期: 2020-11-20 来源:

张笛扬

  乡野间,一间刚修葺过的土房坐落在道路尽头,周围建筑物刚被拆除,砖瓦散落在杂草中。

  这处革命年代的龙岩临时县委旧址,两年前被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随后,龙岩市拨款一百多万进行修缮,并将旧址确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位于福建西部的龙岩是革命老区,地处闽粤赣三省交界,属中央苏区组成部分。革命时期,龙岩临时县委多次更换办公场所,但大多数遗址已经消失或遭破坏,位于新罗区曹溪街道董邦村的这处是现存的唯一旧址。

  旧址能“幸存”下来并得到保护,与一部地方法规有关。2017年9月,龙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这是国内首部由设区市制定的保护红色文化遗存的地方性法规,龙岩全市681处不可移动红色遗存的命运由此改变。

  红色文化被视作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主要内容。十八大之后,各地加大了通过立法保护红色遗存的力度,一些研究机构将此简称为“红色立法”。

  公开资料显示,包括龙岩在内,国内至少已有14个地级市通过了保护全域红色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另有若干部法规草案已经形成。2019年以来,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开始行动,山西省率先出台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后,山东省的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草案)也已公开。

  相关的研究工作随之启动,江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还和位于革命老区的赣南师范学院合作成立了红色立法研究中心。2020年7月8日至1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龚建华率调研组赴赣州开展红色立法调研,期间为中心揭牌。

“抢”下来的旧址

  “差点就留不住了,如果不是因为新法规的实施,我们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阻止这次拆迁。”在龙岩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科科长汪洋的描述中,龙岩临时县委旧址是在城市建设中被“抢”下来的。

  旧址位于龙岩市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的热门地段“东山板块”,2018年初,旧址所在地块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村里都已拿到了集体土地征地赔偿款和拆迁补偿款。

  经多方呼吁,政府部门终于介入,旧址被视作“红色文化遗存”被保留,依据正是刚通过不久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临时县委旧址被视作龙岩革命的重要策源地和领导中心,1928年4月底,中共龙岩临时县委迁于此地,后在此办公一年两个月,其间领导了“民国十八年龙岩县大暴动”,组织农民武装配合红四军开展了“三打龙岩城”等革命活动。

  当地村民都知道那间土屋是一处革命遗址,不过此前多年都无人管理维护。龙岩临时县委搬出后,土屋曾被用作董邦村小学,自20世纪80年代起,便长期荒废着。

  拆迁被叫停后,市财政又投入一百多万元修缮旧址,并重新规划了周边地块的用途。占地面积320平方米的旧址内,摆设已被“还原”成当年的样子。董邦村一村干部介绍,目前没有安排专人看管旧址,机关单位若要去开展组织生活会,可以提前与村里联系,村委会安排村讲解员。

  红军当年在龙岩的频繁活动,给市内留下了众多像临时县委旧址一样的红色文化遗存,革命旧址和红军标语散落各地。

  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统计,龙岩全市除了681处不可移动红色遗存,还有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11090件、红军标语1239条。

  但大多数都未达到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标准,不能被确定为文保单位。龙岩市下辖的上杭县,有59处革命遗址为各级文保单位,但该县在2020年登记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达173处,数量远多于文保单位。

  不能成为文保单位,就意味着缺少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时也无法可依。现实中革命遗址经常出现像龙岩临时县委那样面临被拆迁的境况。龙岩市委政研室在一篇公开发表的文章中称,近十年来,由于城镇化步伐加快和新农村建设迅猛发展,各类拆旧建新使一批革命旧址遭到一定程度破坏。

  通过立法,龙岩不仅在保护红色文化遗存时有法可依,也争取到了更多的保护经费。

  “向上争取”是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资金的主要来源,龙岩市文旅局提供的数据显示,自2017年以来,龙岩向国家、省财政争取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经费已达2.06亿元。

保护“热”

  国内先后有二十多个地级市到龙岩学习、交流“红色立法”的经验。龙岩人大常委会屡屡提及他们的一项创新:对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存的行为作出严格处罚,单位最高罚款10万元,个人最高罚2万元。

  “当时提出这条法则是比较超前的。”汪洋说,讨论时有人对此提出疑虑,对外地来的游客是不是也要罚。最终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成员都对该条款持肯定意见,主要考虑到“近年来社会上存在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的不良风气,引起公愤”。

  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英雄烈士保护法也作了相似的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此后各地在“红色立法”时都制定了类似的规定。

  在龙岩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全域”立法保护之前,已有地区尝试通过立法的方式保护具体领域或地区红色文化。

  2001年6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中共“一大”会址所在地浙江嘉兴颁布了《嘉兴市南湖保护条例》,广西百色出台了《百色起义文物保护条例》,四川巴中实施了《红军文物保护条例》。

  立法保护“全域”红色文化遗存,集中在革命老区或红色文化集中的地区,包括湖北黄冈、江西吉安、宁夏固原、黑龙江牡丹江等。除了已完成“红色立法”的14个地级市,至少还有3个地级市公布了条例草案,更多的是已将红色文化保护纳入立法规划,正在开展调研和论证工作。

  地级市集中进行“红色立法”的一个背景是,2015年3月修订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市立法权,明确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3个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地级市“红色立法”创造了条件。

  2019年,山西开了省级“红色立法”的先河,但仅是对红色遗址进行全域保护。山东则更进一步,保护对象“既有革命文物,又有革命精神”,《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的草案已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将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纳入到精神文明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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