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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规矩的六届六中全会

发布日期: 2017-12-25 来源:

高永中

  在党的历史上,六届六中全会被毛泽东称之为“是决定中国之命运的”。这是一次进一步确立毛泽东在全党地位的重要会议,也是一次立规矩的重要会议。这次全会明确要求全党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通过了一系列关于党内政治纪律的规定,强调要把纪律教育作为“党的建设的一课”,对于促进党的团结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
  六届六中全会一系列政治纪律的制定,与此前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王明在武汉工作期间不尊重中共中央、闹独立性,有着直接的关联。
  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扩大的中共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这次中央全会鉴于张国焘分裂党和红军造成的严重后果,也鉴于王明在长江局工作期间由于闹独立性造成的不良影响,制定并通过了一系列的党内政治纪律,在中国共产党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
  毛泽东在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必须重申党的纪律:(一)个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从此,这“四个服从”成了中国共产党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在这次全会上,刘少奇作了关于党规党法的报告,强调:“要保证党的团结与统一,除政治上思想上之统一外,条文亦应规定法律上非团结不可,以避免个别人破坏党的团结与统一。并以此党规与党法去教育同志。”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委暂行组织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重要文件。
  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强调,每个共产党员应该爱护党和党的团结统一有如生命,认真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中央是全党最高的领导,用以严格党的纪律,使党及其各级领导机关达到在政治上和组织上团结得如像一个人一样的程度。
  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强调:“各中央委员不得在中央委员会以外对任何人发表与中央委员会决定相违反的意见,亦不得有任何相违反的行动。”“各中央委员如果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及中央书记处的委托不得以中央名义向党内党外发表言论与文件。”“各政治局委员除开在政治局内部及向国际控诉外,不得在党内党外对任何人发表任何与政治局决定相违反的意见,并不得有任何与政治局决定相违反的行动。”“各政治局委员未得到中央政治局之委任,个人不得用中央政治局名义或全党名义发表对内对外的言论文件。”“各中央局中央分局须完全执行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决议和指令。并不得有任何违反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的文字与行动。”
  全会通过的《中共扩大的六中全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则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规则与纪律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须无条件地执行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的决定;各级党的委员会的委员、代表会的代表,如果发生错误,除在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批评并向上级党委报告外,凡未经上级党委、该委员会或该代表会决定要在党内及党外公开批评时,各委员、各代表不得在口头上、报纸上、文件上向党内外任何人泄露;凡党员对于党的负责人及党在群众中的领袖有意见与批评时,除开负责地向相当的组织、党的负责人提出必要的批评外,不得随便在同志中及群众中任意品评他们的长短、错误与缺点,等等。
  由此可见,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立下了许多重要的政治纪律,这对于确保党的团结统一争取抗战胜利产生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来源: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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