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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改造为何是历史的必然

发布日期: 2021-06-29 来源:

  1953年下半年,中共中央提出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这就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由此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

  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内容,就是将原来具有私有制性质的个体农业、个体手工业及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改造成为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即将多种所有制改造成为单一的公有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个体经济与民营经济不但有了恢复而且发展迅速,所有制结构又由单一公有制发展到多种所有制共存,于是有人认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农村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个体经济和民营经济存在和发展,证明当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是根本错误的。

  还有人认为,既然新民主主义是多种所有制共存,当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亦是如此,于是发出“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的感慨,意即早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以搞多种所有制,那又何必在20世纪50年代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

  所有制的变革是否具有积极意义,关键要看这种变革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对于这个问题,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几年,确实是新中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国民经济发展比较好的时间。从总体上来讲,社会主义改造期间社会生产力水平没有下降,而且这些年间工农业生产还得到了发展。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原定需要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社会主义,实际只用了3年左右的时间,改造的时间过于急骤,因而在改造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在农业生产资料公有制后如何真正实现按劳分配,当时没有找到有效办法。农业合作社建立后实行以“评工记分”为主要内容的分配制度。表面看,这种分配制度体现了按劳分配原则,但实际上,容易变成平均主义,使得社员间干多干少、能力强弱都是得一样的工分。这种固定工分的做法在后来的人民公社时期进一步强化,成为长期以来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农村改革,并没有否定农业集体化的成果,而是农村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革。

  在手工业的改造问题上,忽视个体手工业经营模式灵活、快捷、便民的特点,在建立手工业合作社时过于强调统一的工作制度,统一核算、进货、工资福利等,不但给人民生活带来不便,而且在分配上也存在平均主义的问题。

  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中也存在对私方人员未得到合理使用:过分强调集中统一,盲目合并了一些小厂和商业点,不仅使许多有特色的商品质量下降,还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并存在将很多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也当成私方人员,也合并到公私合营的企业之中,后来给这部分小商小贩们背负了资本家的名号,遭受了不应有的歧视等问题。

  更重要的是,由于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没有认识到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在所有制问题上搞单一的公有制,在分配方式上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而可以在确保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允许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方式同时存在,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非公有制经济几乎不复存在,而按劳分配又变成了固定工分和固定工资,不但使经济发展缺乏活力,而且也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成为改革开放前中国经济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人民生活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善的重要原因。

  用今天的眼光来看,当年的新民主主义社会存续的时间自然可以更长些,这样可能更有利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在所有制的问题上完全没有必要搞清一色的公有制。问题在于当年的人们不可能有这样的认识。

  对于“早知今日,何必当初”这个问题,其实应当是“早不知今日,才有当初”。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之所以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城乡允许乃至鼓励包括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逐步用市场经济体制取代计划经济体制,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得到了深化的结果。

  (来源:《中共党史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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