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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前法令见证湘鄂赣苏区的劳动保护

发布日期: 2022-05-24 来源: 湖北日报

周志兵 王琼瑶

1932年5月12日颁布的《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农村劳动暂行法令》

1932年8月28日,湘鄂赣省鄂东南苏维埃政府劳动部发布第一号通令

  “雇主请雇工,每年发给衣服两季(棉衣单衣鞋子草帽雨伞等),冬天的被絮,热天的帐子,应由雇主发给工人享用”

  “雇主吃好的,工人也要吃好的,每逢初一十五要吃肉”……

  这是湖北省档案馆馆藏的两份颁布于1932年的苏区劳动法令部分条文,接地气而富有人性化。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这两份劳动法令,提出了许多提高苏区工农群众社会地位、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劳动立法主张,见证了党在土地革命时期对劳动保护的积极探索。

1  苏区尝试劳动立法,促进生产力发展

  土地革命时期,随着农村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建立,工农运动在各根据地普遍开展。为了适应革命斗争的需要,中央苏区和各地苏区政府开始劳动立法的尝试。

  1931年9月23日,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正式成立。为发展边区生产力,省苏维埃政府制定了《湘鄂赣省工农兵苏维埃政府劳动法》。其“总则”明确规定,“凡出卖劳动力以维持其生活之劳动者,无论其为公有机关或个人雇用之男女工人,均得受本劳动法之保护”“凡过去国民党政府压迫工人之一切法令,及雇工虐待工人的雇佣契约,无论其为文字或非文字的概作无效”。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以保障工人群众和工会组织权利为目的的劳动法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废除了对工人的各种封建剥削和压榨工人的陋规,真正体现了工人阶级在人民政权下的主人翁地位。

  受中央苏区劳动立法的影响,闽西、湘鄂赣、闽浙赣、陕甘边区等苏维埃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湘鄂赣省鄂东南苏维埃政府劳动部通令第一号》和《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农村劳动暂行法令》。

2 成立苏区劳动部与赤色工会,“保障工人利益完全实现”

  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央人民委员会下设劳动人民委员部,即中央劳动部。1932年4月20日,中央劳动部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各级劳动部暂行组织纲要》,建立了以劳动部为中心的专项监督管理制度。各级苏维埃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劳动部,担负起劳动监管的主体责任。

  “劳动部的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他的任务是保障工人利益完全实现的一个机关。”发布于1932年8月28日的《湘鄂赣省鄂东南苏维埃政府劳动部通令第一号》,首先便强调了劳动部建立的必要性。

  通令第一号确定了劳动部六项中心任务。如参照《组织纲要》和中央劳动部的机构设置,鄂东南苏维埃政府劳动部要求各县区建立劳动部,各乡设立劳动检查所和失业介绍所,劳动部需经常督促检阅劳动检查所和失业介绍所的工作;检查各地工会的组织成分,要求失业劳动者必须在失业介绍所登记,列入失业劳动者名册。

  1931年9月,湘鄂赣省赤色总工会成立。随后,省总工会在各县成立专门机构,至1932年2月,各县、区、乡共建立了414个工会基层组织。鄂东南苏区也建立了省总工会的派出机构——鄂东南办事处,并于1932年6月改称鄂南赤色总工会。

  通令第一号指出,要将已加入工会和未加入工会的工人,失业工人和在业工人核查清楚,通过建立生产合作社、介绍工人到红军中工作、分配失业工人土地等方法,救济帮扶失业工人。与此同时,工会要坚决保障青工、女工和童工等特殊群体的劳动合法权益。

3 农村劳动者最低工资“必须能维持工人家属两人生活”

  省档案馆馆藏的《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农村劳动暂行法令》,由鄂东南苏维埃政府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翻印。

  暂行法令于1932年5月12日正式颁布,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为根本遵循,分别从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合同、青工女工待遇以及救济失业六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共30条,并确定适用范围为“农村的雇农苦力森林工人”等。

  在工作时间方面,除了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暂行法令规定,农忙时可以适当延长雇农工作时间,但必须有一定限度,延长的工作时间工资,“必须超过平时每小时的工资一倍或半倍”;每年要有四个星期的休假,各种革命纪念日均可放假一天。

  在工资方面,暂行法令对工资标准、支付期限、付薪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比如,最低工资“必须能维持工人家属两人生活为标准”,工资每半月发给一次,最迟不得超过一月一次;雇主不得以其他物品代替工资,如果工人同意或要求以物品替代工资,“其物品的价格,须照当地各合作社价格”;季工的工资(如做茶打禾等)要比年工的一季工资多,月工比季工的工资要多,日工比月工的工资又要多些。

  在待遇方面,“雇主请雇工,每年发给衣服两季(棉衣单衣鞋子草帽雨伞等),冬天的被絮,热天的帐子,应由雇主发给工人享用”“雇主吃好的,工人也要吃好的,每逢初一十五要吃肉,农忙时,应特别优待”……暂行法令要求雇主为雇工配发工作服,提供工作物资,改善伙食,提供“清洁而合于卫生的住所”以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

  在关爱青工女工方面,暂行法令充分体现了对弱势劳动者的保护。除对男工女工童工同工同酬、女工产前产后的休息、禁止青工女工童工从事负重危险工作等作出规定外,尤其强调对学徒工利益的保护,如废除三年出师制,“学徒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禁止征收学徒寄脚金或储金制,师傅应给学徒医药衣服和零用钱。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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