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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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爱林
党在解放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有一个变化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继续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就说过:“抗日期间,中国共产党让了一大步,将耕者有其田,改为减租减息政策。这个让步是正确的,推动了国民党参加抗日,又使解放区的地主减少其对于我们发动农民抗日的阻力。”并强调说,“这个政策,如果没有特殊阻碍,我们准备在战后继续实行下去,首先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减租减息政策,然后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共中央多次强调减租运动,在1945年冬到1946年春,各解放区基本上还是实行减租减息的政策。为了实现和平建国的方针,中共中央在1945年11月7日的《减租和生产是保卫解放区的两件大事》的指示中指出:“目前我党方针,仍然是减租而不是没收土地。”根据党的这一政策,各解放区的施政纲领,如1945年12月31日的《苏皖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施政纲领》等,就规定了实行减租减息政策。为了争取把减租减息办法推向全国,有步骤地、逐渐地实现“耕者有其田”,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的旧政协会议上,中共中央在向会议提交的《和平建国纲领草案》里,就写进了减租减息政策。后来会议通过的《和平建国纲领》根据这个政策的精神规定:“实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这些土地政策为实现当时的斗争目标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二、由减租减息向“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转变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决定把减租减息政策转变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土地政策。之所以要作出如此决定,其背景在于:1946年4月至5月间,全国内战危机日趋严重,一触即发,为了充分发动群众,准备自卫战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满足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迫切要求,有必要改变减租减总政策,及时制定新的土地政策。《五四指示》的基本精神,就是站在群众一边,坚决支持广大农民群众一切正当的主张和直接进行土地改革的革命行动,支持农民获得土地的要求,批准农民已经获得和正在获得的土地归农民自己所有。《五四指示》指出:“各地党委必须明确认识,解决解放区的土地问题是我党目前最基本的历史任务,是目前一切工作的最基本的环节。必须以最大的决心和努力,放手发动与领导群众来完成这一历史任务。”
《五四指示》共有18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斗争原则。在广大群众要求下,我党应坚决拥护群众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
(2)对农村各阶级各阶层的政策。①对中农:坚决用一切方法吸收中农参加运动,并使其获得利益,决不可侵犯中农土地。凡中农土地被侵犯者,应设法退还或赔偿。整个运动必须取得全体中农的真正同情或满意,包括富裕中农在内。②对富农:一般不变动富农的土地。如在清算、退租、土地改革时期,由于广大群众的要求,不能不有所侵犯时,亦不要打击得太重。应使富农和地主有所区别,对富农应着重减租而保存其自耕部分。如果打击富农太重,将影响中农发生动摇,并将影响解放区的生产。③对地主:对于中小地主的生活应给以适当照顾,对待中小地主的态度与对待大地主、豪绅、恶霸的态度有所区别,应多采取调解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与农民的纠纷。④对工商业者:除罪大恶极的汉奸分子的矿山、工厂、商店应当没收外,凡富农及地主开设的商店、作坊、工厂、矿山,不要侵犯,应予以保全,以免影响工商业的发展。不可将农村中解决土地问题、反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办法,同样地用来反对工商业资产阶级。⑤对汉奸、豪绅、恶霸:集中注意于向汉奸、豪绅、恶霸作坚决的斗争,使他们完全孤立,并拿出土地来。但仍应给他们留下维持生活所必需的土地,即给他们饭吃。对于汉奸、豪绅、恶霸所利用的走狗之属于中农、贫农及其他贫苦出身者,应采取争取分化政策,促其坦白反悔,不要侵犯其土地。在其坦白反悔后,须给以应得利益。
(3)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①没收和分配大汉奸土地。②减租之后,地主自愿出卖土地,佃农以优先权买得此种土地。③由于在减租后保障了农民的佃权,地主乃自愿给农民七成或八成土地,求得抽回三成或二成土地自耕。④在清算租息、清算霸占、清算负担及其他无理剥削中,地主出卖土地给农民来清偿负欠。农民用以上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且大多数取得地主书写的土地契约。使用上述种种方式来解决土地问题,使农民站在合法和有理地位,各地可以根据不同对象,分别采用。
根据“五四指示”精神,不少解放区结合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土地政策,如1946年6月的《辽吉区行政公署为土地房产登记及发给土地房产执照的指示信》、1946年10月的《山东省土地改革暂行条例》等。同时各解放区普遍于1946年下半年开展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改革运动。到1946年10月,晋冀鲁豫解放区已有200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晋察冀解放区察哈尔省已初步完成了土地改革。到1946年12月,苏皖解放区有1500余万农民获得土地,山东解放区也有150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晋绥解放区宁武等13县共有51400户农民获得了土地。到1947年2月,各解放区都有约2/3的地方解决了土地问题,实行了耕者有其田。但是,土地改革发展还不平衡,还有1/3的地方尚未进行,已经进行过土地改革的地方,也存在着程度不同的不彻底性。为此,1947年2月,中央指示各解放区进行土改复查工作,纠正了土地改革中的某些不彻底性,使土地改革运动深入地开展。
三、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基本情况,总结了党20年来特别是“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决定实行彻底平分土地的政策,并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是一个彻底的反封建的土地改革纲领。它的基本精神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主要内容为:没收地主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和财产;废除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前的一切债务;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土地。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土地的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归个人所有的土地。同时还规定:家居乡村的人民解放军、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和家属,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地主及其家属、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官兵的家属,也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财产;对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经营不予侵犯,对地主富农经营的工商业也要给予保护。这个大纲颁布后,各解放区都召开了土地会议或干部会议,传达了全国土地会议精神和决定,总结检查了本地区过去一段时间的土地改革,批判了党内各种错误的思想、作风和倾向,在解放区掀起了以平分土地为中心的土地改革运动。
根据土地法大纲的精神,各个解放区都很快发布了有关的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为了纠正土地改革运动中出现的各种错误偏向,中共中央从1947年底至1949年上半年,先后发布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定:1947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重发1933年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公布的《怎样分析阶级》和《关于土地斗争中一些问题的决定》的指示,1948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的指示》,1948年2月中共中央向党内发出《关于新解放区的土地改革要点的指示》和《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1948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一九四八年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及《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1948年5月发出《关于一九三三年两个文件的决定》以及1947年党中央十二月会议通过的毛泽东同志作的《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1948年1月l2日任弼时同志关于《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的讲话,1949年6月发出《中共中央关于妇女的土地所有权问题的指示》,1949年8月中共中央颁发《关于新区农村工作的指示》,等等。这些指示、决定和报告,不仅纠正了土地改革和整党工作中的各种错误,而且补充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之不足,发展和完善了土地政策。到1949年10月前,全国已有约1。6亿人口、230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的胜利,不仅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提高了农民的经济地位,使农业生产力得到解放,大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提高了农民的政治觉悟,调动了农民革命积极性,支持了人民解放战争,具有深远的政治意义。在一定的意义上说,我们的解放战争,是靠经过土地改革发动起来的这1。6亿农民打胜的。有了土地改革的胜利,才有解放战争的最后胜利。
原载《党史天地》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