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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中华》与中央苏区法制宣传教育

发布日期: 2018-09-17 来源:

陈始发  李凤凤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中央苏区制定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文献,开始了领导法制建设的全新实践,而且开展了富有特色的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机关报”,《红色中华》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红色中华》是中央苏区发行量最大、传播最广、影响力最强的一份报刊,被誉为“中华苏维埃运动的喉舌”。该报开辟了多种法制栏目,特色鲜明,不仅是信息发布的权威平台,也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主要阵地。对广大苏区军民认同新的法律理念,更加拥护人民政权,支持新民主主义革命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红色中华》开设了《临时中央政府文告》《临时中央政府训令》《问题与解答》《法令的解释》《苏维埃建设》《苏维埃法庭》等多种法制栏目,每个栏目都有针对性,特色鲜明。
  《临时中央政府文告》和《临时中央政府训令》是刊登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的布告、通知、训令的专栏,其中包含大量的法律条文和政策法规,如《临时中央政府关于春耕问题的训令》《执行红军优待条例的各种办法》《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的决议》《人民委员会对于赤卫军及政府工作人员勇敢参战而受伤残废及死亡的抚恤问题的决议案》《整理苏维埃邮政统一组织统一办法》等,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方面,并且是临时中央政府各个部门发布的训令、通令、决议案,信息来源权威,可信度高。
  《红色中华》有时也直接刊登法律文本,如国家法层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等,明确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中央苏维埃政府的组织方法。行政法层面的有《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等,体现了苏维埃政权对妇女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刑法层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反映了苏维埃政权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浪费的坚定决心;民法层面的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主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经济法层面的有《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借贷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第十八号——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等,宣传了我们党有关投资、借贷、商业税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问题与答解》《法令的解释》栏目是《红色中华》专门设置的针对民众对新法律的疑问进行解答的栏目,如《问题与答解——关于婚姻条例质疑》(《红色中华》1932年2月24日)《法令的解释——对于军事裁判所组织条例解释和运用》(《红色中华》1932年4月6日)《法令的解释》(《红色中华》1932年5月25日)等。这两个栏目密切关注民众对新法律的疑问和困惑,及时做出解答,阐释新法律所承载的新思想和新观念及其具体操作方法,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行。
  《苏维埃建设》专门介绍苏维埃政府在政权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解决的方法,以及取得的成绩。如土地革命是当时中央苏区的一项核心工作,但怎样分配土地各地做法不一,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因此,时任闽西政府主席兼裁判部长张鼎丞撰写了《奇怪的河田乡分田》,发表在《苏维埃建设》栏目,通过指出长汀河田乡分田方法不对,介绍了分田的几点方法和原则。苏维埃政权的一些机构设置是参照苏联建立的,对于这些外来名词,许多人搞不清楚,对此,梁柏台专门撰文介绍了代表大会和联席会议的区别和联系。这一栏目还发表了《江西全省选举运动中各地的错误及如何纠正》《反对忽视上级命令和敷衍塞责的恶习》《对于财政统一的贡献》《反对脱离阶级的宁都政府的工作路线》等文章,都针对某个方面的问题提出较为权威的解决办法。
  《苏维埃法庭》是《红色中华》从第12期(1932年3月2日)开始专门开辟的法制专栏,主要刊登临时最高法庭的判决书、训令、批示以及各地方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结果,通过全面报道重大案件的审理结果及定罪依据,让民众可以从判决书中了解新民主主义法制的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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