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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

发布日期: 2009-12-31 来源:

    董必武同志是杰出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和政治家,是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和新中国的主要领导人之一,同时也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开创者和奠基人,是杰出的法学家。建国之后,他从事新中国法制建设领导工作,并且在法制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科学理论思想观点和方针原则,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实践倾注了毕生的心血。在他丰富的法律思想中,人民司法思想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人民司法概念的提出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粉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然而,一个国家建立后,必须确立起与之相适应的新的法制体系,以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旧的必须彻底粉碎,新的才能顺利成长。”在董必武看来,旧的国民党时期的法制必须被推翻,而同时与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相符的新的法制必须建立。那么,应该建立一套怎样的法律制度呢?对此,董必武在《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一文中给予了深刻阐释,即:“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与镇压广大人民的反抗;人民要的法律,则 为了保护人民大众的统治与镇压封建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反抗。”他指出,新中国的法律,应是“人民的法律”,而“人民法律的内容,比任何旧时代统治者的法律,要文明和丰富,只需加以整理,即可臻于完备。”并倡导:“用革命精神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学习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来搜集与研究人民自己的统治经验,制作出新的较完备的法律来。”1可见,董必武在阐释新中国法律制度的性质时,强调它应是“人民的”,是为保障人民利益而制定的。
  1950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等四个部门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会上董必武明确地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在对参加这次会议的党员干部发表的讲话中,董必武全面阐述了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认识问题。他指出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的基本认识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一基本问题而去解决一些枝节问题,那将失去这次会议的意义”。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其他问题的解决也不能称之为人民司法工作。什么是人民司法?当时相当多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党内的一些同志并没有真正弄清这个问题。围绕着这个问题,董必武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2这是人民司法工作中最一般的基本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所建设与进行中的司法工作,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
  在1953年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董必武对三年来的司法工作经验给予了充分肯定,并在此基础上,将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更为精辟地阐述为: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一切这样办了的,人民就拥护我们,不然人民就反对我们。”3也即从历史地位和作用的角度看,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得以不断发展壮大的有力保障;从人民司法工作者立场层面看,“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否则就无法真正保障人民的利益;就人民司法工作的工作方法而言,“要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要做并且以最便民、最利民的方法措施做人民需要司法工作者做的事。
  董必武正是从人民司法这一基本思想出发,在建国初期的法制建设中,提出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平等、司法便民、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等一系列人民司法理论,并构成了董必武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在人民司法思想的指导下,他还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诉讼程序制度、法庭审判中的合议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以及设立律师、公证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制度。这些人民司法理论和人民司法制度,在建国初期,对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错判、错捕、错杀和刑诉逼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司法权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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