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法交流口述史课题的情况介绍
发布日期:
200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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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史作为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近年来得到了较快发展。从本世纪初开始,中央党史研究室及各省党史研究室也较为普遍地采用这一方法来征集党史资料。但是,迄今为止,关于口述历史的概念、操作方法,以及法律与道德等问题在国内都未形成共识,在党史系统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尽管这方面的成果已经不少,但由于缺少科学的方法,一些已经发表的口述史料,还不能让史学工作者放心地利用。基于这一现状,中央党史研究室赴法代表团将口述史作为学习交流的主要内容。2008年12月3日,代表团与位于地中海北岸的法国埃罗省文献馆进行了口述历史课题的交流,听取了该馆有关人员对这项工作的详细介绍。
一、口述题材的确定
埃罗省文献馆收藏有1500小时的口述资料,一般不自定选题去做口述史,而是将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等从事研究工作过程中采撷口述史料所形成的文献加以收藏。政府也参与和推动着这一工作的开展,主要是将民间可能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类课题,作为口述工作的内容,或围绕一些历史学家未必感兴趣但重要的题材,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对犹太人的迫害等问题,来主持或组织开展口述史料的收集。并对口述文件进行记录、整理,公布于众,由专业人士和公众进行评判与利用。
二、口述对象的选择
口述史料与其他历史文献不一样的是,前期准备工作较长,一是划定历史时期,二是确定课题。选择口述人很讲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就某一阶段、某一课题寻找亲历者,对能找到的、有表达愿望的,进行口述调查记录。其中对距现实远一些的时期,由于相关人群已不多,那么不管是重要不重要的人物,旁观者还是亲历者,统统都做口述记录。而对距现实比较近、相关人较多的情况,就要对人群进行筛选,选择有代表性的进行口述记录。另一种方法是,历史事件发生在某一地区,见证人也集中在该地区,可以通过当地媒体或发布广告来征集口述人。在口述采访中往往会不断发现新的人选确定为口述对象。这种人选的记忆往往更中性,其价值更大。
三、口述采访的注意事项和遵循原则
一是关于第一次约见。确定口述对象后,具有专业资质的采访者与被访对象的第一次约见非常重要,应做好充分准备。二是关于采集场地。进行口述采录的场地是在采访对象家中、其他地方还是省文献馆,实践证明,地点不同,效果不同,口述内容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省文献馆采录制作效果较为理想。但场地的选择首先要把口述者的意愿放在优先地位,尊重其选择。目的是让被访者在一个轻松、愉快和安静的环境中接受访谈,以取得最佳访谈效果。三是关于问题的准备。访谈者向被访者所提的问题,应以超越历史的中性问题作引导和启发,而不能以主流历史观来设定问题。要仔细研究口述者背景、经历、宗教禁忌等材料,确定哪些词不能用。尽量做到中性、开放式的。采录者工作时应尽量避免叙述历史资料,不要让口述者认为你们掌握的材料比他多,这样会影响甚至使访谈进行不下去。首次见面后准备正式的问题清单。但要根据采录过程中的情况,有所取舍、调整。问题的设置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按时间顺序来提问;第二种是按主题来提问。每次采录不超过两小时。采录者在此期间应尽量少讲话。即便口述者有长时间停顿,一般也应耐心等待,不另提问。四是关于口述的成果形式。采录采用现代技术手段作支持,录音、录像确保清晰无误。录制环境保持安静。录完作为原始文献保存。同时附上一份备忘录,内含被采访人、采访人的所有信息。采访的时间、地点和所有的技术手段、问题清单,以供别人使用该口述史时作为辅助信息资料。每完成一份口述文献,其保存有三种形式:即原始录音、录像刻成光碟;对外传播录制成MP3格式;永久收藏则用音像合成的DVD技术。
四、关于口述文献的保管利用
口述文献的使用涉及被采访人、采访人、出资人三方利益。欧洲范围内采用《知识产权法》保护各方利益。口述采录前,省文献馆授权采录者与口述者签署一份合同,请口述者放弃其对口述材料的拥有权。同时采录者与省文献馆也要签署一份合同,放弃对采录来的口述史料的著作权。在文献馆保存的供查询的目录中,口述史或者是按题材、或者是按时间段编排目录,每个文件中前面要有简短的说明,即采访人和受访人的基本信息和问题清单,也有的把几小时的录音切割成几段,每段前起个名字,以便于查询和视听。
五、启示与建议
中央党史研究室赴法代表团口述历史课题组针对以上内容与埃罗省文献馆有关人员进行了互动交流。课题组经过讨论和深入分析、总结,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第一,在法国,口述史不是历史学家的专利,作为一种史学方法,它被普遍地运用于各个学科,如政治、历史、军事、艺术、社会史等等。口述史的一些重大选题,不仅是历史学家的选择,而更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政府非常重视用这种方法来抢救和记录民族的历史,特别是用来抢救那些濒于失传的藏于民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每年在这方面都有相当比例的预算,并由政府部门直接来组织和采集口述历史资料。
第二,作为史学的一种教育功能,不仅史学家对历史规律的发现和对历史经验的总结,可以给人以深刻的启迪,而口述史料同样能达到这一目的。有时纵使千言万语的文字记录,也抵不上简短的一刻种录音,短短的一小段录像。法国政府非常重视口述史的教育功能,其采集的目的就是为了传播,不仅给研究者提供利用,而且也是对国民、特别是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一种重要手段。
第三,法国的口述史做得比较规范,他们对口述史有自己的理解,即记录历史事件当事人或目击者等相关人的回忆而保存的口述凭证。他们并不认为口述史料一定要整理成文字和出版,而是收藏在档案馆或图书馆,供人们利用。因此,法国的口述史学会称为“音像拥有者协会”。他们拥有一整套的操作规范和各种符合法律条文的合同书,非常注重有效地保护采访人、受访人、出资人三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他们也十分强调口述史的客观、真实和中立性。主张不诱导、不加工、不修改,原汁原味。
法国口述史的规范和富有成效,主要是基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高度重视发挥史学的教育功能,政府通过档案等相关部门把口述史作为日常工作加以组织,并在经费上给以充分保证。即口述史在法国不仅是学者的一种研究方法,而且是政府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二是法国的口述工作者具有良好的史学功底和文化素养,并经过严格的操作训练。
目前在国内党史界,对口述历史的了解还十分薄弱,尽管口述成果出版了不少,但并不规范,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口述史。因此,今后的征集工作要加强对口述历史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口述史规范的培训工作,制定全面系统的征集选题规划,制定口述史操作的具体规则,如访谈、资料的整理和编辑、保存和传播,以及法律合同书的样本等,以推动口述征集工作的标准化,并不断取得新成果。